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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冰释前嫌”的官方回应来了!这一事件会如何收场? ...

2018-11-24 16:36| 发布者: 溜溜快讯| 查看: 546| 评论: 0

摘要: 对河南鲁山检方来说,这个中秋节,过得肯定不安生。  先是被曝促成一起强奸案“冰释前嫌”,后又有媒体曝光,在一起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鲁山检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李某某转入另一 ...

对河南鲁山检方来说,这个中秋节,过得肯定不安生。

  先是被曝促成一起强奸案“冰释前嫌”,后又有媒体曝光,在一起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中,鲁山检察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双重舆情下,鲁山检方彻底火了。

  强奸

  舆情起自鲁山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

  鲁山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在今年暑假里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父母为此还专门送来了锦旗。

  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舆论质疑便汹涌而来。尤其是本案当中,未成年人强奸案能否实施刑事和解成为焦点。

  有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强奸罪犯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属于新刑诉法“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畴。

  也有法律人士指出,强奸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即便不适用,双方民事部分的和解,也可以作为减轻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基础。

  2016年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也差不多贯彻了上述理念。

  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看,考虑到小赵悔过致歉、家人积极赔偿、小花及家人接受致歉和赔偿,以及小赵取得谅解、未成年人身份、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本案尚未披露的某些具体情形,小赵是有可能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进一步说,鲁山检方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对小赵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不少地方的司法实践也有类似案例。

  误解

  从我国过去的司法处理经验看,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体系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广和解制度有利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改造、重返社会,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也是检察系统未成年人保护的努力方向。

  但为什么在这件事情上,鲁山检方的行为如此招骂呢?最直接原因无疑是宣传。

  前面已经说到,其微信推文用的标题是《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一场未成年人性强奸案中,即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又如何能达到“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的程度?遑论该微信文章还大肆强调“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须知,尽管8万元在当地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其很容易在读者之间引起“花钱买刑”“补偿过低”的解读。加之大肆宣传“送来锦旗”细节,当然更让很多人产生“花8万元就能强奸一个未成年人”的合理质疑。

  对“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释不到位也是舆情发酵的重要原因。从法律性质上讲,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通俗来说,取保候审阶段的小赵,并没有被释放,不是自由的、更不是“无罪”的,还处于“候审”的法律状态。

  换言之,在取保候审状态下,小赵依然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也会根据他的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作出最终判决。

  宣传

  说来说去,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这些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性侵案件给大众带来了不少焦虑。因此,如何在事件描述中呈现出一个最客观、真实的事件原貌,就变得极为重要。

  本案中,由于涉及未成年人,肯定有一些不便公开的内容,加上检方自身的宣传不当,让“强奸17岁少女”却能“冰释前嫌”,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于是,鲁山检方追求的“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反被演绎成自加戏份、违背常识的“闹剧”。

  文章开头提到的故意杀人案也是同理。内部信息透露,此案中,李某某实际上是校园欺凌的对象,在案发之前没有过错,之所以做出故意杀人行为,也是因为被欺凌后一时冲动,对方也只是受了轻伤。无可否认其行为的过错性,但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判三缓三”的刑罚本身并不一定存在问题。

  可惜,对案件细节的严重疏漏,对公众情感的严重低估,对法律解释的严重缺位,让支离破碎的宣传又一次成为公众的围观对象,也暴露出很多涉及高度专业内容的宣传人员不懂业务、不谙世情、不明法理的现实尴尬。在内宣外宣无界线的互联网时代,显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有检察系统内部人士评价说,宣传与业务“两张皮”,只是表面现象。专业能力的欠缺,宣传力量的薄弱,新闻风险的加大,传播格局的变化,才是制约宣传发展的瓶颈。

  回应

  面对质疑,当地检方在今天给出了回应。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指出,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是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的角度把握的不是太好,写了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接下来,当地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此外,张萍也证实,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目前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法院判决,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回应虽然来了,但显然,在“适时”的时机把握上,不及时。​

  要知道,互联网时代,舆情回应的及时与否,往往决定了事件不同的走向或者程度之深浅。面对公众对业务的重大误解,相关机构必须要第一时间发声,要第一时间处理问题,做整个事件的“第一定义者”。否则,透支的就不止是鲁山检方一家的司法公信力。

  从此案的例子可以看出,行动中的司法,如果缺乏对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考量和理解妥协,常常会表现出教条主义的倾向和道德化情绪的表达。鲁山检方的具体司法实践或许没问题,也实践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要义,却在失当的宣传中“画虎不成”,用力过猛反成笑柄,挑战了公众的普遍价值观。

  我们常讲,宣传的要义是“解疑释惑、增信释疑”。“疑”都没有解释清楚、“惑”都没有解开的情况下,要让别人“增信”,怎么增?怎么信?希望这一案例也可以成为“以案释法”的典型和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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